当前位置: 首页 > 专家委员会 >

关于印发《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2014-11-17 16:22


 

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

(经协会第二届第四次会长办公会通过)

 

第一条 总则

(一)专家委员会在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领导下工作。专家委员会是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的培训师资库、咨询平台、顾问平台和学术机构。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为重庆市招标投标行业的科学发展、和谐发展和健康持续发展服务。
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以促进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科学发展、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,依托行业协会的桥梁、纽带和服务作用,为政府、会员单位及招标投标行业提供服务。维护行业、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,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。积极构筑重庆市招标投标学研交流、合作共赢与创新的平台。

第二条 工作内容 

(一)主要任务 

1.受协会委托,为社会、政府、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、培训服务,承担相应课题任务;

2.参与委托协会的调查研究、编辑刊物、论证和评审;

3.参与协会或会员组织的经验交流、宣传推广活动;   

4.向政府有关部门、协会提出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的意见和建议;  

5.承担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和相关工作;

6.为政府及行业事务提供参考决策、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;

(二)活动方式 

1.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,总结工作,交流情况,商讨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; 

2.工作例会制度。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。交流工作情况,总结上半年工作,部署下半年任务。有工作任务时可临时召开。 

3.不定期举行专家委员会的专业组专题会议,交流动态、协调任务进程。 

4.通过协会网站和协作单位网站专家栏目等进行日常交流和宣传。 

5.协会为专家安排、推介参加相关社会活动与承担会员、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。可根据工作项目性质委托由专业对口的专家负责完成。 

6.凡需要参与论证、咨询和项目鉴定等活动,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情况,统筹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工作。 

7.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活动细则和日常联络方式,负责活动文件及经费管理。

(三)决议及表决 

专家委员会以全体会议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宜,会议召开应具备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才能召开,会议结果以投票方式决定,获到会专家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,即为通过。

第三条 专家的权益及义务 

(一)权益: 

1.在专家委员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提名权。 

2.代表协会专家委员会参与各类专业的社会活动,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、调研和顾问咨询等。 

3.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及分享各类专业信息。

4.在协会网站及刊物发表文章。

5.对我市招标投标行业以及协会工作建言献策。

6.根据学术、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参与招标投标项目评估以及相关项目评审、验收等活动。

7.可参与协会在全市开展的咨询服务、培训等工作。

8. 专家委员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,获得报酬的渠道全部来源于提供的服务项目。 

9.专家所提供的知识、资料等均为本人版权,受法律保护。 

10.对专家委员会有建议权和批评权,对专家委员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,有退出专家委员会的自由。

(二)义务: 

1.遵守学术道德规范,坚持真理,恪守实事求是反对投机取巧,弄虚作假。 

2.遵守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的章程和专家委员会制度;

3.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决议和完成专家委员会委托的工作;

4.及时报备个人相关技术资质的信息资料。

5.尊重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,不扩散因公获得的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信息和资源。

第四条 专家应具有的条件

(一)能够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专业、廉洁地履行职责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。

(二)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在招投标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,熟悉招标投标行业,具有多年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。

(三)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,热心协会事业,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。

(四)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。

    (五)入选的专家,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,还应根据不同行业、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,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。

第五条 聘用及解聘

(一)专家聘请主要以社会推荐的形式。可由协会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会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推荐专家,组成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基本架构;也可由协会秘书处向行业内享有盛名的专家、学者发出邀请;或者由社会人士根据专家委员会成员相关条件向协会秘书处推荐。

(二)为了保证专家委员会的质量,协会将组成专家资格审定小组,负责对推荐专家信息进行评选及审定。凡入选受聘专家,将成为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。专家本人需提供有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在协会备案,与协会签约并颁发《重庆招标投标协会专家聘书》。 

(三)受聘专家每届任期为三年。聘任期满经考核称职者,可以续聘;对不称职者,不再续聘。专家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本人申请解聘的,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批准同意后解聘。

(四)受聘专家遵照协会章程要求规范活动、接受管理;专家委员会向各位受聘专家提供必需的培训和服务。

(五)专家委员因不履行委员职责,经常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;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,可自行书面申请或由主任提名,专家委员会通过,予以解聘。

第六条 组建模式

专家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:

(一)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;

(二)有突出贡献的招投标工作者;

(三)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学术带头人;

(四)政府机关主管招标工作的技术官员;

(五)法律、财务、经济、技术、审计、统计等专家;

(六)咨询机构的专家。

第七条 组织机构 

(一)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人。

(二)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推举产生,任期三年。

(三)专家委员会下设相关专业组,专家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协会秘书处。

第八条 本办法由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送:市发改委招投标处。

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1117日印发